113年度勞補字第22號
原 告 王永吉
一、上列原告與
被告耀昇科技工程有限公司間因請求給付職業災害補償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
裁判費。
按因財產權而起訴,其
訴訟標的之金額或價額在新臺幣十萬元以下部分,徵收一千元;逾十萬元至一百萬元部分,每萬元徵收一百元,因財產權而起訴,其訴訟標的金額或價額逾新臺幣十萬元部分,裁判費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原定額數,加徵十分之一,此於民事訴訟法第77之13條、臺灣高等法院民事訴訟、強制
執行費用提高徵收額數標準第2條定有明文。又因確認
僱傭關係或給付工資、退休金或
資遣費涉訟,勞工或工會起訴或
上訴,暫免徵收裁判費三分之二,勞動事件法第12條亦有明文。
二、查
本件原告起訴聲明係請求被告給付新臺幣(下同)797,617元(計算式:醫療費用258,308元+111年度工資補償62,193元+112年度工資補償454,517元+勞工退休金差額22,599元=797,617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8,700元),經核工資補償及勞退金部分(計算式:62,193元+454,517元+22,599元=539,309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5,840元),屬於勞動事件法第12條規定因給付工資、退休金涉訟事件,應暫免徵收三分之二,原告應暫免徵收第一審裁判費3,893元(計算式:5,840元×2/3=3,893元,元以下採四捨五入計)。
三、從而,原告應徵第一審裁判費4,807元(計算式:8,700元-3,893元=4,807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繳裁判費,逾期不繳,即
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四、如原告依勞動事件法第14條第2項規定,向本院
聲請訴訟救助獲准時,可暫時免繳納第三項的裁判費,但應先向本院陳報已為聲請訴訟救助。之後如聲請訴訟救助遭駁回時,即須依第三項說明繳納裁判費。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 月 26 日
勞動法庭 法 官 劉以全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 月 26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