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3年度勞補字第225號
原 告 郡司真莉繪
上列原告與
被告利穎電信股份有限公司間請求給付預告工資等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
裁判費。
按因確認
僱傭關係或給付工資、退休金或
資遣費涉訟,勞工或工會起訴或
上訴,暫免徵收裁判費三分之二,勞動事件法第12條第1項定有明文。查原告請求被告給付預告工資新臺幣(下同)1萬8,333元、
損害賠償11萬元,金額共計12萬8,333元,其中預告工資1萬8,333元部分,原應徵收第一審裁判費1,000元,
惟因符合勞動事件法第12條規定,暫免徵收裁判費3分之2即667元(計算式:1,000元×2/3=667元,元以下四捨五入),另損害賠償11萬元部分,因不具
前揭規定之性質,自無暫免徵收裁判費3分之2規定之
適用。故
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12萬8,333元,原應徵收第一審裁判費1,330元,然須扣除應暫免徵收之裁判費667元。從而,本件應徵收第一審裁判費663元(計算式:1,330元—667元=663元)。另原告起訴未據記載被告公司之法定
代理人姓名及其
住所或
居所,於法亦有未合。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繳第一審裁判費663元,及補正
起訴狀關於被告公司
法定代理人姓名及其住所或居所之記載後,按
被告人數補正起訴狀
繕本(含所用書證),如
逾期不補正,即
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9 月 3 日
勞動法庭 法 官 王士珮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9 月 3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