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3年度勞補字第237號
原 告 甲○○
上列原告與
被告鴻欣煤氣企業有限公司間請求
損害賠償等事件,
核屬勞動事件,
聲請人起訴未經調解,
兩造間亦無勞動事件法第16條第1項所定情形,依同條第2項之規定,其起訴視為調解之聲請,且
聲請人未據繳納調解聲請費。而
按有關勞動事件之處理,依本法之規定;本法未規定者,
適用民事訴訟法及
強制執行法之規定。勞動事件法第15條定有明文。又因財產權事件聲請調解,其標的之金額或價額未滿新臺幣(下同)10萬元者,免徵聲請費;10萬元以上,未滿100萬元者,徵收1,000元;100萬元以上,未滿500萬元者,徵收2,000元;500萬元以上,未滿1,000萬元者,徵收3,000元;1,000萬元以上者,徵收5,000元。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20第1項亦有明定。查聲請人逕向本院起訴請求
相對人給付97萬元,視為調解之聲請,其聲請調解之金額為97萬元,
揆諸前開說明,
本件應徵收勞動調解聲請費1,000元。另聲請人所提出之
起訴狀繕本並未檢附所用書證。茲依勞動事件法第22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聲請人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繳勞動調解聲請費1,000元及補正起訴狀繕本之所用書證,如
逾期不補正,即
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9 月 3 日
勞動法庭 法 官 王士珮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9 月 3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