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3年度勞補字第238號
原 告 龍映岑
上列原告與
被告台灣居護股份有限公司附設新北市私立聯承居家式服務類長期照顧服務機構間請求給付未休假津貼事件,係屬勞動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
裁判費。
按因確認
僱傭關係或給付工資、退休金或
資遣費涉訟,勞工或工會起訴或
上訴,暫免徵收裁判費三分之二(即2/3),勞動事件法第12條定有明文。查
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85,713元,原應徵收第一審裁判費1,000元,因原告請求項目係屬於勞動事件法第12條因給付工資涉訟,故應依上列規定暫免徵收裁判費2/3,而應徵收第一審裁判費333元(1,000×1/3=333,元以下四捨五入)。茲依勞動事件法第15條後段、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規定,限原告於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逾期未補繳,即
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0 月 16 日
勞動法庭 法 官 楊千儀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0 月 17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