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3年度勞補字第25號
聲 請 人 林珈珆
上列
聲請人與
相對人上品蓮佛教禮儀有限公司因確認
僱傭關係存在等事件,聲請調解。
按勞動事件,除有下列情形之一者外,於起訴前,應經法院行勞動調解程序…前項事件
當事人逕向法院起訴者,視為調解之聲請。有關勞動事件之處理,依本法之規定;本法未規定者,
適用民事訴訟法及
強制執行法之規定。因財產權事件聲請調解,其標的之金額或價額未滿新臺幣十萬元者,免徵聲請費;十萬元以上,未滿一百萬元者,徵收一千元;一百萬元以上,未滿五百萬元者,徵收二千元;五百萬元以上,未滿一千萬元者,徵收三千元;一千萬元以上者,徵收五千元。
經查本件原告第一項聲請調解價額為新臺幣(下同)2,835,000元(計算式:47,250元/月×12月×5年=2,835,000元,即以確認
兩造間之僱傭關係存在定之,並以僱傭關係最長以5年計算,而依原告主張其月薪為47,250元,故原告請求確認兩造僱傭關係存在之
訴訟標的價額應核定為2,835,000元):至於原告
訴之聲明第二項及第三項之請求
核與第一項請求,以經濟上觀之,其訴訟目的一致,不超出終局標的範圍,即擇以訴之聲明較高之金額即訴之聲明第一項作為本件訴訟標的,再加計原告第四項及第五項聲明,訴訟標的合計為3,148,500元(計算式:2,835,000元+213,500元+100,000元=3,148,500元),
揆諸前開說明,應徵收勞動調解聲請費2,000元。茲依勞動事件法第15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應於本裁定送達之日起日5內補繳勞動調解聲請費,逾期不繳,即
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4 月 12 日
勞動法庭 法 官 吳幸娥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4 月 15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