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3年度勞補字第254號 原 告 陳賴勇即新北市私立優護網居家長照機構
李秀真 蕭季庭 郭恩惠 郭以諾 蕭禎珮 唐美玉 傅翊綺 吳宜蓁 杜佳蕙 郭珀成
林明美 張憶心 寧振萍 上列 當事人間請求確認 僱傭關係不存在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 裁判費,查 本件原告係請求確認 兩造於附表「工作時間」欄所示 期間並無僱傭關係存在,而其因獲勝訴判決所得受之客觀利益即為原告無須給付如附表「給付內容」欄所示之金額共計新臺幣(下同)244萬7,593元,故本件 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244萬7,593元,應徵收第一審裁判費2萬5,255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 駁回其訴。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9 月 24 日 勞動法庭 法 官 王士珮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訴訟標的價額核定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 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命補繳裁判費部分則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9 月 24 日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