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3年度勞補字第275號
原 告 EL BAKHCHOUCH KHALID 艾巴修卡利德
一、上列原告與
被告米榭爾布盧股份有限公司間因請求給付工資等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
裁判費。
按因財產權而起訴,其
訴訟標的之金額或價額在新臺幣十萬元以下部分,徵收一千元,民事訴訟法第77之13條定有明文。又因確認
僱傭關係或給付工資、退休金或
資遣費涉訟,勞工或工會起訴或
上訴,暫免徵收裁判費三分之二,勞動事件法第12條亦有明文。
二、查
本件原告起訴聲明係請求被告給付新臺幣(下同)29,703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000元。經核本件原告請求薪資、
資遣費、預告工資之14,621元部分(計算式:3,854元+4,017元+6,750元=14,621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000元),屬於勞動事件法第12條規定因請求工資、資遣費涉訟事件,應暫免徵收三分之二,原告應暫免徵收第一審裁判費667元(計算式:1,000元×2/3=667元,元以下採四捨五入計)。
三、從而,原告應徵第一審裁判費333元(計算式:1,000元-667元=333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繳裁判費,逾期不繳,即
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0 月 14 日
勞動法庭 法 官 劉以全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0 月 14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