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3年度勞補字第282號
上列
聲請人與
相對人成泰生物科技有限公司等間請求給付薪資等事件,係屬勞動事件,因聲請人曾聲請對相對人發
支付命令,
惟相對人已於法定
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
異議,依民事訴訟法第519條第1項規定,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復依勞動事件法第16條第1項、第2項、第15條規定,視為調解之聲請,並於該法未規定者,
適用民事訴訟法及
強制執行法之規定,且聲請人聲請調解未據繳納
裁判費。
按因財產權事件聲請調解,其標的之金額或價額未滿新臺幣(下同)十萬元者,免徵聲請費;十萬元以上,未滿一百萬元者,徵收一千元;一百萬元以上,未滿五百萬元者,徵收二千元;五百萬元以上,未滿一千萬元者,徵收三千元;一千萬元以上者,徵收五千元;依第519條第1項規定以支付命令之聲請
視為起訴或聲請調解者,仍應依第77條之13或第77條之20規定全額徵收裁判費或聲請費。前項應徵收之裁判費或聲請費,
當事人得以聲請支付命令時已繳之裁判費扣抵之,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20第1項、第77條之21亦定有明文。查
本件聲請調解之標的金額為1,177,474元(即797,474元+38萬元),應徵收勞動調解聲請費2,000元,扣抵前繳聲請發支付命令之裁判費500元外,尚應補繳1,500元。茲依勞動事件法第22條第1項但書、第15條後段、勞動事件審理細則第18條第1項第2款及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規定,限聲請人於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逾期未補繳,即依勞動事件審理細則第18條第2項規定,改分為勞動訴訟事件後,依勞動事件法第15條後段、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規定,
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0 月 16 日
勞動法庭 法 官 楊千儀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0 月 16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