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3年度勞補字第283號
原 告 楊登傑
一、上列原告與
被告晁瑞網路數位股份有限公司間因請求給付工資等事件,原告
聲請對被告核發
支付命令,
惟被告已於法定
期間內對支付命令出
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起訴應繳納
裁判費。
按因財產權而起訴,其
訴訟標的之金額或價額在新臺幣十萬元以下部分,徵收一千元;逾十萬元至一百萬元部分,每萬元徵收一百元,其訴訟標的金額或價額逾新臺幣十萬元部分,裁判費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原定額數,加徵十分之一,民事訴訟法第77之13條、臺灣高等法院民事訴訟、強制
執行費用提高徵收額數標準第2條定有明文。又因確認
僱傭關係或給付工資、退休金或
資遣費涉訟,勞工或工會起訴或
上訴,暫免徵收裁判費三分之二,勞動事件法第12條亦有明文。
二、
本件原告起訴聲明係請求被告給付新臺幣(下同)270,078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2,980元。經核,本件屬於勞動事件法第12條規定因請求工資、
資遣費涉訟事件,應暫免徵收三分之二,原告應暫免徵收第一審裁判費1,987元(計算式:2,980元×2/3=1,987元,元以下採四捨五入計)。
三、從而,原告應徵第一審裁判費993元(計算式:2,980元-1,987元=993元),扣除前已繳支付命令裁判費500元外,尚應補繳493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繳裁判費,逾期不繳,即
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0 月 14 日
勞動法庭 法 官 劉以全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0 月 14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