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3年度勞補字第284號
上列
聲請人與
相對人莊子修因請求
損害賠償事件,聲請調解。
按勞動事件,除有下列情形之一者外,於起訴前,應經法院行勞動調解程序…前項事件
當事人逕向法院起訴者,視為調解之聲請。勞動事件法第16條第1、2項定有明文。有關勞動事件之處理,依本法之規定;本法未規定者,
適用民事訴訟法及
強制執行法之規定。勞動事件法第15條亦有明文。因財產權事件聲請調解,其標的之金額或價額未滿新臺幣十萬元者,免徵聲請費;十萬元以上,未滿一百萬元者,徵收一千元;一百萬元以上,未滿五百萬元者,徵收二千元;五百萬元以上,未滿一千萬元者,徵收三千元;一千萬元以上者,徵收五千元。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20第1項定有明文。查聲請人請求調解之金額為新臺幣貳拾萬貳仟壹佰元,
揆諸前開說明,
本件應徵收勞動調解聲請費新臺幣壹仟元。茲依勞動事件法第15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聲請人於本裁定送達之日起5日內補繳勞動調解聲請費,逾期不繳,即
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0 月 4 日
勞動法庭 法 官 徐玉玲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0 月 4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