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3年度勞補字第294號
原 告 蔡宥昇
上列原告與
被告北大國際重型機車有限公司間請求給付職業災害補償等事件,係屬勞動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
裁判費。
按因確認
僱傭關係或給付工資、退休金或
資遣費涉訟,勞工或工會起訴或
上訴,暫免徵收裁判費三分之二(即2/3),勞動事件法第12條定有明文。查
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966,761元(含必需醫藥費用補償146,900元+工資補償20萬元+交通費用4,435元+看護費用75,000元+
精神慰撫金50萬元+
資遣費18,198元+勞工退休金22,228元),原應徵收第一審裁判費10,570元。
惟其中工資補償20萬元、資遣費18,198元、勞工退休金22,228元部分,原應徵第一審裁判費2,650元,依勞動事件法第12條第1項規定,暫免徵收裁判費2/3即1,767元(2,650×2/3=1,767,元以下四捨五入),是原告應繳納第一審裁判費8,803元(計算式:10,570-1,767=8,803)。茲依勞動事件法第15條後段、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規定,限原告於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逾期未補繳,即
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1 月 25 日
勞動法庭 法 官 楊千儀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1 月 27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