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3年度勞補字第296號
原 告 全家便利商店股份有限公司
上列原告與
被告吳悅彣間請求
損害賠償事件,係屬勞動事件,因原告曾
聲請對被告發
支付命令,
惟被告已於法定
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
異議,依民事訴訟法第519條第1項規定,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且原告起訴未據繳納
裁判費。查
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177,800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880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500元,故本件應徵收第一審裁判費1,380元。茲依勞動事件法第15條後段、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規定,限原告於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逾期未補繳,即
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1 月 25 日
勞動法庭 法 官 楊千儀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1 月 27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