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3年度勞補字第305號
原 告 詹淵仁
莊力名律師
上列原告與
被告旺福物業管理顧問股份有限公司、許福旺間請求給付職業災害補償等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
裁判費。
按因確認
僱傭關係或給付工資、退休金或
資遣費涉訟,勞工或工會起訴或
上訴,暫免徵收裁判費三分之二,勞動事件法第12條第1項定有明文。查原告基於
繼承法律關係請求被告給付積欠工資新臺幣(下同)20萬7,440元(含短少工資、延時工資)、醫療費用補償8萬4,735元、原領工資補償3萬1,685元、失能補償164萬9,760元、喪葬費及死亡補償141萬7,500元,以及基於
侵權行為法律關係請求被告應給付醫療及增加生活上需要114萬6,471元(含醫療費、看護費及喪葬費)、
精神慰撫金80萬元,金額共計533萬7,591元,其中積欠工資20萬7,440元、原領工資補償3萬1,685元部分,原應徵收第一審裁判費2,540元,
惟因符合勞動事件法第12條規定,暫免徵收裁判費3分之2即1,693元(計算式:2,540元×2/3=1,693元,元以下四捨五入),另其餘請求部分,因不具
前揭規定之性質,自無暫免徵收裁判費3分之2規定之
適用,則
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533萬7,591元,原應徵收第一審裁判費5萬3,866元,然須扣除應暫免徵收之裁判費1,693元。從而,本件應徵收第一審裁判費5萬2,173元(計算式:53,866元—1,693元=52,173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
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1 月 8 日
勞動法庭 法 官 王士珮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1 月 8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