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3年度勞補字第307號 原 告 周怡棻 金巧惠
鄧琳縈 林琬娟 楊惠雯 羅逸雯 共 同 上列原告與 被告東元資融股份有限公司間請求給付 資遣費等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 裁判費。 按訴訟標的之價額,由法院核定;又 非因財產權而起訴者,徵收裁判費新臺幣(下同)3,000元。於非財產權上之訴,並為財產權上之請求者,其裁判費分別徵收之,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第1項、第77條之14分別定有明文。復按因確認 僱傭關係或給付工資、退休金或 資遣費涉訟,勞工或工會起訴或 上訴,暫免徵收裁判費三分之二,勞動事件法第12條第1項亦有明文。查原告係請求被告應各給付如附表所示之金額, 是以原告即應各自繳納如附表所示之金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各自補繳,如逾期不繳,即 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1 月 8 日 勞動法庭 法 官 王士珮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1 月 8 日 | | | | | | | | | | 一、財產權部分: 資遣費:235,081元。 失業給付差額:65,892元。 勞工退休金:66,536元。 合計:367,509元。 二、非財產權部分: 非自願離職證明書。
| 一、財產權部分: 原應徵收裁判費:3,970元 資遣費、勞工退休金部分原應徵收裁判費3,310元,暫免徵收裁判費2,207元(計算式:3,310元×2/3=2,207元),應繳納裁判費1,763元(計算式:3,970元—2,207元=1,763元)。 二、非財產權部分: 應徵收裁判費:3,000元。 三、共計應繳納4,763元。 | | | 一、財產權部分: 資遣費:132,095元。 失業給付差額:50,550元。 勞工退休金:33,771元。 業績獎金:12,608元。 合計:229,024元。 二、非財產權部分: 非自願離職證明書。
| 一、財產權部分: 原應徵收裁判費:2,430元 資遣費、勞工退休金、業績獎金部分原應徵收裁判費1,880元,暫免徵收裁判費1,253元(計算式:1,880元×2/3=1,253元),應繳納裁判費1,177元(計算式:2,430元—1,253元=1,177元)。 二、非財產權部分: 應徵收裁判費:3,000元。 三、共計應繳納4,177元。 | | | 一、財產權部分: 資遣費:286,886元。 失業給付差額:160,344元。 勞工退休金:82,012元。 業績獎金:12,608元。 合計:541,850元。 二、非財產權部分: 非自願離職證明書。
| 一、財產權部分: 原應徵收裁判費:5,950元 資遣費、勞工退休金、業績獎金部分原應徵收裁判費4,190元,暫免徵收裁判費2,793元(計算式:4,190元×2/3=2,793元),應繳納裁判費3,157元(計算式:5,950元—2,793元=3,157元)。 二、非財產權部分: 應徵收裁判費:3,000元。 三、共計應繳納6,157元。 | | | 一、財產權部分: 資遣費:327,290元。 失業給付差額:164,934元。 勞工退休金:163,553元。 業績獎金:14,997元。 合計:670,774元。 二、非財產權部分: 非自願離職證明書。
| 一、財產權部分: 原應徵收裁判費:7,380元 資遣費、勞工退休金、業績獎金部分原應徵收裁判費5,510元,暫免徵收裁判費3,673元(計算式:5,510元×2/3=3,673元),應繳納裁判費3,707元(計算式:7,380元—3,673元=3,707元)。 二、非財產權部分: 應徵收裁判費:3,000元。 三、共計應繳納6,707元。 | | | 一、財產權部分: 資遣費:185,390元。 失業給付差額:168,678元。 勞工退休金:49,522元。 業績獎金:30,691元。 特休未休工資:19,038元。 合計:453,319元。 二、非財產權部分: 非自願離職證明書。
| 一、財產權部分: 原應徵收裁判費:4,960元 資遣費、勞工退休金、業績獎金、特休未休工資部分原應徵收裁判費3,090元,暫免徵收裁判費2,060元(計算式:3,090元×2/3=2,060元),應繳納裁判費2,900元(計算式:4,960元—2,060元=2,900元)。 二、非財產權部分: 應徵收裁判費:3,000元。 三、共計應繳納5,900元。 | | | 一、財產權部分: 資遣費:301,795元。 失業給付差額:120,812元。 勞工退休金:92,511元。 業績獎金:24,426元。 合計:539,544元。 二、非財產權部分: 非自願離職證明書。
| 一、財產權部分: 原應徵收裁判費:5,840元 資遣費、勞工退休金、業績獎金部分原應徵收裁判費4,520元,暫免徵收裁判費3,013元(計算式:4,520元×2/3=3,013元),應繳納裁判費2,827元(計算式:5,840元—3,013元=2,827元)。 二、非財產權部分: 應徵收裁判費:3,000元。 三、共計應繳納5,827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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