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3年度勞補字第313號
原 告 乙○○
慶名醫療器材有限公司
上 一 人
共 同
上列原告與
被告丙○○間請求
損害賠償等事件,
核屬勞動事件,
聲請人起訴未經調解,
兩造間亦無勞動事件法第16條第1項所定情形,依同條第2項之規定,其起訴視為調解之聲請,且
聲請人未據繳納調解聲請費。而
按有關勞動事件之處理,依本法之規定;本法未規定者,
適用民事訴訟法及
強制執行法之規定。勞動事件法第15條定有明文。又因財產權事件聲請調解,其標的之金額或價額未滿新臺幣(下同)10萬元者,免徵聲請費;10萬元以上,未滿100萬元者,徵收1,000元;100萬元以上,未滿500萬元者,徵收2,000元;500萬元以上,未滿1,000萬元者,徵收3,000元;1,000萬元以上者,徵收5,000元。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20第1項亦有明定。查聲請人逕向本院起訴請求
相對人給付1,262萬5,880元(即聲請人乙○○請求確認票據
債權不存在金額為1,159萬5,880元、聲請人慶名醫療器材有限公司請求給付金額為103萬元),視為調解之聲請,其聲請調解之金額為1,262萬5,880元,
揆諸前開說明,
本件應徵收勞動調解聲請費5,000元。茲依勞動事件法第22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聲請人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
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1 月 19 日
勞動法庭 法 官 王士珮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1 月 19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