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3年度勞補字第315號
原 告 王紅波
謝佳軒
共 同
上列原告與
被告清豐國際企業有限公司間請求給付
資遣費等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
裁判費。
按因確認
僱傭關係或給付工資、退休金或
資遣費涉訟,勞工或工會起訴或
上訴,暫免徵收裁判費三分之二(即2/3),勞動事件法第12條定有明文。查
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如附表所示,原應徵收如附表A欄所示之第一審裁判費,
惟依
前揭法律規定,就資遣費、特休未休工資、薪資及獎金差額、勞工退休金部分,因原告請求項目係屬於勞動事件法第12條因給付工資、資遣費、退休金涉訟,故應依上列規定暫免徵收裁判費2/3如C欄所示,而就原告王紅波、謝佳軒各應徵收如附表D欄所示之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下同)553元、333元。茲依勞動事件法第15條後段、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規定,限原告於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逾期未補繳,即
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2 月 17 日
勞動法庭 法 官 楊千儀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2 月 17 日
附表:(單位均為新臺幣/元,且元以下均四捨五入)
| | | | | | | | | B欄:資遣費、特休未休工資、薪資及獎金差額、勞工退休金部分原應徵收之裁判費 | | D欄:應徵收之第一審裁判費即A欄金額-暫免徵收裁判費即C欄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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