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3年度勞補字第322號
聲 請 人 翁珮莉
上列
聲請人與
相對人東京都公寓大廈管理維護股份有限公司間請求給付
資遣費等事件,
聲請人聲請調解。
按勞動事件,除有下列情形之一者外,於起訴前,應經法院行勞動調解程序…前項事件
當事人逕向法院起訴者,視為調解之聲請。有關勞動事件之處理,依本法之規定;本法未規定者,
適用民事訴訟法及
強制執行法之規定。因財產權事件聲請調解,其標的之金額或價額未滿新臺幣(下同)十萬元者,免徵聲請費;十萬元以上,未滿一百萬元者,徵收一千元;一百萬元以上,未滿五百萬元者,徵收二千元;五百萬元以上,未滿一千萬元者,徵收三千元;一千萬元以上者,徵收五千元。查聲請人請求調解之標的金額為221,155元,
揆諸前開說明,
本件應徵收勞動調解聲請費1,000元;另請求發給
非自願離職證明書部分,核係屬
非因財產權而聲請調解,依
前揭規定,則免徵聲請費。茲依勞動事件法第15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聲請人於本裁定送達之日起日5內補繳勞動調解聲請費,逾期不繳,即
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2 月 17 日
勞動法庭 法 官 吳幸娥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2 月 17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