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3年度勞補字第326號
原 告 陳蕙卿
吳明蒼律師
楊如芬律師
被 告 砌禾數位動畫股份有限公司
上列
當事人間請求確認
僱傭關係存在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
裁判費。查原告起訴聲明為:㈠確認
兩造間僱傭關係存在。㈡
被告應自民國113年9月4日起至復職日止,
按月於次月10日給付原告新臺幣(下同)6萬元,及自各該給付之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5計算之利息。㈢被告應自113年9月14日起至復職日止,按月提撥勞工退休金3,648元至原告設於勞動部勞工保險局之退休金個人專戶。經核前開聲明均係以兩造間之僱傭關係存在為前提,且自經濟上觀之,其訴訟目的一致,不超出終局標的範圍,
訴訟標的之價額,應擇其中價額較高者定之(最高法院95年度台抗字第64號裁定意旨
參照)。而雇主於僱傭
期間,本有給付勞工工資及提繳勞工退休金之義務,是依
上開說明,
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應以第一項確認兩造間僱傭關係存在定之,即應以僱傭期間原告可得之工資及勞工退休金為準。又確認僱傭關係存在,屬定期給付涉訟,按因定期給付涉訟,其訴訟標的之價額,以權利
存續期間之收入總數為準;期間未確定時,應
推定其存續期間,但超過5年者,以5年計算,勞動事件法第11條定有明文。而原告主張之權利存續期間不確定,其起訴時為49歲,距勞動基準法第54條第1項第1款強制退休年齡(滿65歲),尚可工作之期間超過5年,
揆諸前開規定,應以5年計算,據此,依原告主張之每月工資6萬元、勞工退休金3,648元
核定訴訟標的價額為381萬8,880元【計算式:(60,000元+3,648元)×12月×5年=3,818,880元】,原應徵收第一審裁判費3萬8,818元,
惟依勞動事件法第12條第1項規定,暫免徵收裁判費3分之2即2萬5,879元(計算式:38,818元×2/3=25,879元,元以下四捨五入)。從而,本件應徵收第一審裁判費1萬2,939元(計算式:38,818元-25,879元=12,939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
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2 月 12 日
勞動法庭 法 官 王士珮
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如不服裁定得於收受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
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2 月 12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