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3年度勞補字第336號
原 告 陳瑾誼
上列原告與
被告日東烘培事業有限公司因請求給付工資等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
裁判費。
按因確認
僱傭關係或給付工資、退休金或
資遣費涉訟,勞工或工會起訴或
上訴,暫免徵收裁判費3分之2,勞動事件法第12條定有明文。查原告起訴請求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下同)參萬陸仟貳佰肆拾元及提繳貳萬肆仟肆佰捌拾元至原告勞工退休金專戶,此部分
訴訟標的金額應為陸萬零柒佰貳拾元,原應徵收第一審裁判費壹仟元,
惟因原告此部分請求項目屬於勞動事件法第12條因給付工資、
資遣費及退休金涉訟,則依勞動事件法第12條規定暫免徵收裁判費三分之二後,原告此部分暫免徵收之裁判費為陸佰陸拾柒元(計算式:1000元×2/3=667元,元以下四捨五入)。另原告請求被告給付醫療費用貳仟元、失業補助金玖萬捌仟捌佰玖拾貳元、賠償
督促程序費用伍佰元,加計前開訴訟標的金額為壹拾陸萬貳仟壹佰壹拾貳元,應徵收第一審裁判費壹仟柒佰柒拾元,扣除減徵部分,原告應繳納第一審裁判費壹仟壹佰零參元(計算式:1770元-667元=1103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
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2 月 5 日
勞動法庭 法 官 徐玉玲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2 月 5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