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3年度勞補字第66號
原 告 康晏玲
上列原告與
被告精英國際教育管理顧問股份有限公司因請求給付加班費等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
裁判費。
按因確認
僱傭關係或給付工資、退休金或
資遣費涉訟,勞工或工會起訴或
上訴,暫免徵收裁判費3分之2,勞動事件法第12條定有明文。查原告起訴請求被告應給付原告加班費新臺幣(下同)壹拾貳萬壹仟參佰參拾貳元、
資遣費肆萬壹仟貳佰貳拾伍元、退休金差額玖仟玖佰參拾陸元,此部分
訴訟標的金額應為壹拾柒萬貳仟肆佰玖拾參元,原應徵收第一審裁判費壹仟捌佰捌拾元,,
惟因原告此部分請求項目屬於勞動事件法第12條因給付工資、資遣費及退休金涉訟,則依勞動事件法第12條規定暫免徵收裁判費三分之二後,原告此部分暫免徵收裁判費為壹仟貳佰伍拾參元(計算式:1,880元×2/3=1,253元,元以下四捨五入)。另原告請求被告給付簽約獎金柒萬貳仟元、勞保差額壹萬參仟貳佰貳拾參元、就業保險費參仟參佰玖拾貳元、法定利息貳仟伍佰貳拾貳元,加計前開訴訟標的金額為貳拾陸萬參仟陸佰參拾元,應徵收第一審裁判費貳仟捌佰柒拾元,扣除減徵部分,原告應繳納第一審裁判費壹仟陸佰壹拾柒元(計算式:2,870元-1,253元=1,617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
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4 月 3 日
勞動法庭 法 官 徐玉玲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4 月 3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