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3年度勞補字第88號
原 告 黃子恩
上列
當事人間請求給付工資等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
裁判費。
按以一訴主張數項標的者,其價額合併計算之;
非因財產權而起訴者,徵收裁判費新臺幣(下同)3,000元;因確認
僱傭關係或給付工資、退休金或
資遣費涉訟,勞工或工會起訴或
上訴,暫免徵收裁判費3分之2,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2第1項前段、第77條之14第1項、勞動事件法第12條第1項分別定有明文。查原告起訴請求被告應給付原告99,247元,原應徵收第一審裁判費1,000元,
惟因原告請求項目屬於勞動事件法第12條因給付工資、退休金及
資遣費涉訟,則依勞動事件法第12條規定暫免徵收裁判費3分之2即667元(計算式:1,000元×2/3=667元,元以下四捨五入),原告應繳納之第一審裁判費為333元(計算式:1,000元-667元=333元)。又原告請求發給非自願離職證明書部分,係屬
非因財產權起訴,應徵收裁判費3,000元。是
本件原告應繳納之第一審裁判費為3,333元(計算式:3,000元+333元=3,333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分別補繳,如逾期未繳,即
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6 月 14 日
勞動法庭 法 官 吳幸娥
如對本裁定
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
抗告狀,並應繳納抗告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6 月 17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