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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 113 年度勞訴字第 101 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
民國 115 年 02 月 10 日
裁判案由:
請求公告員工酬勞分配明細等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勞訴字第101號
原      告  新海瓦斯股份有限公司工會

法定代理人  黃文鴻  
訴訟代理人  林子文  
被      告  新海瓦斯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林坤正  
訴訟代理人  黃胤欣律師
            李瑞敏律師
            陳金泉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公告員工酬勞分配明細等事件,本院於民國113年12月12日所為之判決,其原本、正本應更正如下:
  主 文
原判決原本及正本主文第二項應增列更正為「原告其餘之訴駁回。」,原主文第二項應更正改列為第三項。
  理 由
一、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依聲請依職權以裁定更正之,其正本與原本不符者亦同,民事訴訟法第232條第1項定有明文。
二、查本院前開之判決已於事實及理由欄駁回原告先位訴訟(見判決書第17頁第12-15行),主文欄漏未知而有如本裁定主文第1項所示之顯然錯誤,應予更正。 
三、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2   月  10  日
         勞動法庭  法 官 吳幸娥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應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500元整。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2   月  10  日
               書記官 黃頌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