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 告 何淑珍
複代理人 張凱欽律師
以上原告與
被告間請求請求給付加班費等事件。
按因確認
僱傭關係或給付工資、退休金或
資遣費涉訟,勞工或工會起訴或
上訴,暫免徵收
裁判費3分之2,勞動事件法第12條定有明文。查原告起訴擴張請求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下同)182萬1249元及提繳9萬6060元至原告勞工退休金專戶,此部分
訴訟標的金額應為191萬7309元,原應徵收第一審裁判費2萬8元,
惟因原告此部分請求項目屬於勞動事件法第12條因給付工資、
資遣費及退休金涉訟,則依勞動事件法第12條規定暫免徵收裁判費三分之二後,原告此部分應繳納之裁判費為6669元(計算式:20008元×1/3=6669元)。扣除已繳3,633元,尚不足新臺幣3036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
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 月 22 日
民事第三庭 法 官 徐玉玲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 月 23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