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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 113 年度勞訴字第 18 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
民國 113 年 09 月 20 日
裁判案由:
請求給付資遣費等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
裁定
113年度
勞訴
字第18號
原 告 康家瑄
訴訟
代理人
黃昱齊
被 告
巧瑋國際有限公司
巧瑋有限公司
共 同
法定代理人
陳建勳
共 同
訴訟代理人
林世祥
余炎勳
上列
當事人
間請求請求給付
資遣
費等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
應再開
言詞辯論
,並指定民國113年10月23日上午9時45分在本院第三法庭為言詞辯論
期日
。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9 月 20 日
勞動法庭 法 官
賴彥魁
以上
正本
證明與原本無異。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9 月 23 日
書記官
黃頌棻
歷審裁判
列印歷審清單
說明:
:案件目前繫屬法院或無該案號裁判書。
:案件目前上訴到最高法院/最高行政法院審理中。
相關法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