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 訴 人
即 原 告 康家瑄
上列
上訴人因與被
上訴人巧瑋有限公司等間請求給付
資遣費等事件,提起上訴到院,
惟未繳納第二審
裁判費。查上訴人提起上訴請求被上訴人再給付工資差額新臺幣(下同)29萬2,366元、特休未休工資5,333元、例假日加班費1萬3,333元,合計31萬1,032元(參民國114年3月31日收狀之補正狀),原應徵第二審裁判費6,540元,依勞動事件法第12條第1項規定暫免徵收裁判費2/3即4,360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2,18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如數補繳,逾期不繳即
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4 月 8 日
勞動法庭 法 官 賴彥魁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4 月 8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