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 告 許鴻鳳
上列
當事人間因確認
僱傭關係存在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
裁判費。
按因確認僱傭關係或給付工資、退休金或
資遣費涉訟,勞工或工會起訴或
上訴,暫免徵收裁判費3分之2,勞動事件法第12條定有明文。按因定期給付涉訟,其
訴訟標的之價額,以權利
存續期間之收入總數為準;期間未確定時,應
推定其存續期間。但超過5年者,以5年計算,勞動事件法第11條亦有明文。確認僱傭關係存在事件,係就一繼續性
法律關係存否發生爭執,
核屬因定期給付或定期收益涉訟,依法自應就其權利存續期間之收入總額,核定其訴訟標的總額,
合先敘明。
經查,
本件原告係請求確認原告與被告間僱傭關係存在,僱傭關係最長以5年計,原告於
起訴狀主張其每月薪資為3萬元,故原告請求確認
兩造間僱傭關係存在之訴訟標的價額應核定為180萬元(計算式:30,000元×12月×5年=1,800,000元),原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萬8820元,
惟因原告請求項目屬於勞動事件法第12條因確認僱傭關係涉訟,則依勞動事件法第12條規定暫免徵收裁判費三分之二後,並扣除前已繳納裁判費1,000元,原告應繳納之第一審裁判費為5,273元(計算式:18,820元×1/3-1,000元=5,273元,元以下四捨五入)。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
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9 月 9 日
勞動法庭 法 官 徐玉玲
如對本裁定
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
抗告狀,並應
繳納抗告費新台幣1,000元整。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9 月 9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