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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 113 年度勞訴字第 187 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
民國 114 年 04 月 25 日
裁判案由:
請求損害賠償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勞訴字第187號
原      告  智識家資訊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王贊霖
訴訟代理人  廖聲倫律師
被      告  徐家惠
            鄭秀燕
            鍾振魁
            鄭文玄
共      同
訴訟代理人  王瑩婷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請求損害賠償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一、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114年6月4日上午9時45分在本院第三法庭為言詞辯論期日。
二、原告應完整提出振廣實業社與客戶交易之報價單及交易後向原告核銷貨款之文件,並陳報各該交易請求金額之計算式。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4   月  25  日
         民事第三庭  法 官 賴彥魁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4   月  25  日
                書記官 林怡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