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 告 李奉爵
上列原告與綠湖數位醫療設備股份有限公司間請求給付獎金等事件,因勞動調解不成立而
續行訴訟程序,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足額
裁判費。查
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317萬2,800元,應徵收第一審裁判費3萬2,482元,扣除原告已繳調解
聲請費2,000元,尚應補繳第一審裁判費3萬0,482元(計算式:32,482元-2,000元=30,482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
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9 月 9 日
勞動法庭 法 官 王士珮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9 月 9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