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 訴 人
即 被 告 陳建明
上列
上訴人與被
上訴人小伍專業淨水科技有限公司間請求
損害賠償事件,上訴人對於中華民國115年3月3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未據繳納第二審
裁判費。
經查,
本件上訴人之上訴利益為新臺幣(下同)38萬645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為7,905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逾期未繳,即
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3 月 23 日
民事第七庭 審判長法 官 陳映如
法 官 陳佳君
法 官 陳旻均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3 月 23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