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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 113 年度勞訴字第 23 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
民國 113 年 08 月 26 日
裁判案由:
請求給付工資等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勞訴字第23號
上  訴  人  旭日財富管理顧問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孫欣鈴 
被  上訴人  吳碧月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工資等事件,上訴人不服原審判決提起上訴,惟未據繳納上訴費用,查上開判決主文第1、2項之訴訟標的金額合計為新臺幣(下同)3萬4,135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1,500元;第3項開立非自願離職證明書部分,係屬非財產權涉訟,應徵第二審裁判費4,500元,故本件應徵第二審裁判費共計6,000元(計算式:1,500元+4,500元=6,00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逾期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8  月  26  日
                  勞動法庭    法 官 吳幸娥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訴訟標的價額之核定,得於收受裁定正本後10
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裁判費新臺幣1,000 元。
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得抗告;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
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8   月  26  日
                              書記官 黃靜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