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 訴 人 元荷國際貿易股份有限公司
附設元荷居家服務機構
上列
上訴人與被
上訴人林宣汶、李思寧間請求給付薪資等事件,上訴人對於民國114年5月29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第二審上訴,
惟未繳足上訴第二審
裁判費。查
本件上訴利益為新臺幣(下同)242,435元,應徵收第二審裁判費5,175元,扣除已繳納之裁判費,應補繳裁判費3,450元(計算式:應繳5,175元-已繳1,725元=3,450元)。茲命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
正本5日內補繳
上開裁判費,逾期未補正,即
駁回其上訴。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7 月 21 日
勞動法庭 法 官 吳幸娥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7 月 21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