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 訴 人
即 原 告 莊仲政
上列
上訴人與被
上訴人名麒針織有限公司間請求給付
資遣費等事件,上訴人提起上訴到院,查
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106萬8,934元(計算式:759,262+309,672==1,068,934),原應徵第二審
裁判費2萬1,028元,
惟除伙食費用16萬9,862元、健保費9萬4,400元以外,其餘有關
資遣費、特休未休工資、預告工資及勞工退休金提繳之請求共計80萬4,672元,依勞動事件法第12條第1項規定,應暫免徵收裁判費3分之2即1萬0,730元,故本件應徵第二審裁判費1萬0,298元(計算式:21,028-10,730=10,298),惟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逾期即
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7 月 2 日
勞動法庭 法 官 王士珮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7 月 2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