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 訴 人
即 原 告 鄭子濬
上列
上訴人與被
上訴人基勢工程有限公司間請求給付
資遣費等事件,上訴人提起上訴到院。查
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313萬6,529元【計算式:2,516,360元(延長工時工資)+127,500元(特別休假未休工資)+198,333元(
資遣費)+294,336元(勞工退休金)=3,136,529元】,原應徵第二審
裁判費5萬7,357元,
惟依勞動事件法第12條第1項規定,得暫免徵收裁判費3分之2,故本件應徵收第二審裁判費1萬9,119元,尚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逾期即
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9 月 15 日
勞動法庭 法 官 王士珮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9 月 15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