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 告 謝靜如
黃千芬
上二人共同
被 告 好饗吃食品行即陳旭昇
上列
當事人間請求請求給付加班費等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本件於本院114年度勞簡字第26號請求確認和解契約無效等事件民事訴訟終結前,停止訴訟程序。
理 由
一、
按訴訟全部或一部之
裁判,以他訴訟之
法律關係是否成立為據者,法院得在他訴訟終結前,以裁定停止訴訟程序,民事訴訟法第182條第1項定有明文。
二、查本件民事訴訟之裁判,以本院114年度勞簡字第26號請求確認和解契約無效等事件訴訟之
法律關係是否成立為據,本院認有裁定停止本件民事訴訟程序之必要。
三、依首開法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4 月 14 日
勞動法庭 法 官 劉以全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
抗告狀,並應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4 月 14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