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 告 蕭江龍 朱豐美
張翠萍 陳阿珍 劉愛麗 林素玉 張媛茹 朱名信 陳秀娟 朱淑芳 簡秀雲 吳坤凌 前列共同
上列原告與 被告萬盛實業股份有限公司因請求給付 資遣費等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 裁判費。 按因確認 僱傭關係或給付工資、退休金或 資遣費涉訟,勞工或工會起訴或 上訴,暫免徵收裁判費3分之2,勞動事件法第12條定有明文。查原告起訴請求被告應給付原告各如附表A欄所示之金額,原應分別徵收如附表B欄所示之第一審裁判費, 惟因原告此部分請求項目屬於勞動事件法第12條因給付工資、資遣費涉訟,則依勞動事件法第12條規定暫免徵收裁判費三分之二後,各原告應繳納之裁判費分別為附表C欄所示之金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 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2 月 17 日 勞動法庭 法 官 徐玉玲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2 月 17 日 附表: | | | 暫免2/3後應繳納之裁判費(C欄)(元以下四捨五入)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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