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 告 楊茲晴
崔駿武律師
複代理人 施拔臣律師
上列
當事人間請求請求給付加班費等事件,本院於民國114年4月30日所為之判決,其
正本應更正如下:
原判決正本㈠
主文欄中關於「參拾柒萬伍仟伍佰肆拾捌元」記載,應更正為「肆拾萬捌仟伍佰肆拾捌元」。㈡事實及理由欄第五項關於「375,548元(計算式:平日加班費185,222元+例假日、休息日加班費160,692元+
資遣費29,634元=375,548元)」記載,應更正為「408,548元(計算式:違法扣薪33,000元+平日加班費185,222元+例假日、休息日加班費160,692元+
資遣費29,634元=375,548元)」
理 由
一、
按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隨時或依
聲請以裁定更正之,其正本與原本不符者亦同,民事訴訟法第232條第1項定有明文。
二、查本院前開之判決正本有如主文所示之顯然錯誤,應予更正。
三、依首開規定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5 月 23 日
勞動法庭 法 官 劉以全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
抗告狀,並應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500元整。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5 月 23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