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3年度原訴字第8號
上 一人之
上列
上訴人與被上訴人吳瑜君間請求
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事件,上訴人不服本院判決提起上訴,
惟未據繳納上訴費用。
經查:
一、
本件上訴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256萬30元,應徵第二審
裁判費47,353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上訴人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逾期即
駁回其上訴。
二、另依民事訴訟法第441條第1項第4款、第444條第1項規定,限上訴人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以訴狀表明上訴理由,並提出
繕本到院。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2 月 7 日
民事第五庭 法 官 劉容妤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2 月 7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