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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 113 年度司字第 11 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
民國 113 年 09 月 26 日
裁判案由:
聲請裁定公司解散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司字第11號
聲  請  人  李南衡 
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綠色關懷企業有限公司間聲請裁定公司解散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五日內,具狀補正綠色關懷企業有限公司法定代理權之欠缺與具有法定代理權之法定代理人姓名、住所,及法定代理權之證明文件,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原告之訴
  理   由
一、訟事件法稱關係人者,謂聲請人、相對人及其他利害關係人;民事訴訟法有關當事人能力、訴訟能力及共同訴訟之規定,於非訟事件關係人準用之;非訟事件之聲請,不合程式或不備其他要件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但其情形可以補正者,法院應定期間先命補正。非訟事件法第10條、第11條、第30之1條分別定有明文。
二、查,聲請人聲請本院裁定綠色關懷企業有限公司解散,然其聲請狀列載該公司之法定代理人趙堅已辭職,自無從代表綠色關懷企業有限公司。依同法第30之1條規定,命聲請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正綠色關懷企業有限公司法定代理權之欠缺與具有法定代理權之法定代理人姓名、住所,及法定代理權之證明文件。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9   月  26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傅紫玲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台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9   月  26  日
               書記官 羅婉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