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3年度司字第58號
聲 請 人 財政部北區國稅局
上列
聲請人聲請為台灣燎原照明科技股份有限公司選任臨時管理人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理 由
一、
按「公司法所定由法院處理之公司事件,由本公司所在地之法院管轄。」、「民事訴訟法第28條第1項及第29條至第31條之3規定,除別有規定外,於
非訟事件
準用之。」、「訟之全部或一部,法院認為無
管轄權者,依原告聲請或
依職權以裁定移送於其管轄法院」,
非訟事件法第171條、第5條、民事訴訟法第28條第1項分別定有明文。
二、查本件
聲請人聲請為台灣燎原照明科技股份有限公司選任臨時管理人事件,該公司所在地為新北市○○區○○路00號10樓之2,此有公司變更登記表附卷
可稽,則依上列說明,本件應由臺灣士林地方法院管轄。玆聲請人向無管轄權之本院聲請,顯係違誤,
爰依職權將本件移送於該管轄法院。
三、爰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9 月 23 日
民事第三庭 法 官 王士珮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應繳納抗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9 月 23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