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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 113 年度司字第 62 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
民國 113 年 10 月 22 日
裁判案由:
選任臨時管理人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司字第62號
聲  請  人  財政部北區國稅局板橋分局

法定代理人  陳靜文 
相  對  人  百盛營造股份有限公司

上列聲請人為相對人百盛營造股份有限公司聲請選任臨時管理人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選任曾何霞(身分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號,住○○市○○區○○路00號12樓)為相對人百盛營造股份有限公司(統一編號:00000000號,設新北市○○區○○路00號)之臨時管理人。
聲請費用新臺幣壹仟元由聲請人負擔。
  理 由
一、董事會不為或不能行使職權,致公司有受損害之虞時,法院因利害關係人或檢察官之聲請,得選任一人以上之臨時管理人,代行董事長及董事會之職權。但不得為不利於公司之行為,公司法第208條之1第1項定有明文。考其立法理由為「公司因董事死亡、辭職或當然解任,致董事會無法召開行使職權;或董事全體或大部分均遭法院假處分不能行使職權,甚或未遭假處分執行之剩餘董事消極地不行使職權,致公司業務停頓,影響股東權益及國內經濟秩序,增訂本條,俾符實際」,且財政部所屬各縣市或地區國稅局聲請選任臨時管理人之目的,一般而言固在求得稅捐稽徵文書或相關行政處分之送達,該等公司實際上無法定代理人及董事存在,對於公司股東及與該公司交易之第三人之利益無影響,而各項稅捐稽徵文書或行政處分之合法送達與否,亦足以影響國家稅捐債權之徵收,難謂於股東權益及國內經濟秩序毫無影響。倘公司實際上已無任何董事執行業務或代理董事長之職權時,由具有公法債權人身分之稅捐機關為利害關係人聲請法院選任臨時管理人,以代行董事長或董事會之職權,積極面,除可由臨時管理人召開股東會改選董事,俾利公司繼續經營其業務,以維持公司運作外,果公司已有解散或破產事由,亦得由臨時管理人召開股東會選任清算人,或聲請宣告破產,以資了結公司現務。消極面,依公司法第208條之1第1項但書規定,臨時管理人代行董事長或董事會之職權,不得為不利於公司之行為,據此,臨時管理人執行職務,亦不至為不利於公司之行為。則准予選任臨時管理人對於公司、股東、債權人均屬有利。是財政部所屬各縣市或地區國稅局聲請選任臨時管理人,如業依非訟事件法第183條第2項之規定,以書面表明該公司董事會不為或不能行使職權,致公司有受損害之虞之事由,並為釋明時,即應予准許(臺灣高等法院所屬法院98年法律座談會民事類提案第17號研討結果參照)。故公司法選任臨時管理人之規定,於公司董事因事實(死亡)或法律(辭職或當然解任)之因素致無法召開董事會,或公司董事全體或大部分遭假處分不能行使職權,而剩餘董事消極不行使職權等影響公司業務運作嚴重,且該董事會不為或不能行使職權復致公司業務停頓而受有損害之虞,影響股東權益或國內經濟秩序時,即符合選任臨時管理人之要件。  
二、本件聲請意旨略以:相對人百盛營造股份有限公司(下稱百盛公司)經設立登記,尚未解散,積欠聲請人111年度營利事業所得稅新臺幣62,718元未繳,聲請人依法有通知百盛公司繳納之必要,惟因百盛公司唯一董事兼董事長曾百賢於民國112年11月18日死亡,監察人缺額,致聲請人無法對該公司送達相關之稅捐文書,而曾百賢之法定繼承人均拋棄繼承,曾何霞為曾百賢之配偶,並曾擔任百盛公司董事、監察人多年,對百盛公司之財務及營運狀況應相當熟稔,應有完全智識經驗足以代行董事長及董事會之職權,以保障百盛公司之權益,並俾利聲請人稅捐文書之送達,依公司法第208條之1第1項規定,以利害關係人身分,聲請選任曾何霞為百盛公司之臨時管理人等語。
三、經查,聲請人主張之上開事實,業據提出百盛公司變更登記表、曾百賢個人基本資料、除戶資料、法定繼承人之個人戶籍資料、本院家事法庭函、111年度營利事業所得稅結算申報(核定)稅額繳款書等為證,可知百盛公司現已無董事長及董事會可行使職權,而聲請人為使百盛公司所欠稅款通知得以合法送達,自有以利害關係人身分,聲請法院為百盛公司選任臨時管理人之必要。本院審酌曾何霞為曾百賢之配偶,亦為百盛公司之股東,曾擔任百盛公司董事、監察人相當期間,與百盛公司關係密切,對百盛公司營運狀況應有相當程度之瞭解,並應有足夠之智識能力及經驗處理公司事務,是由其擔任百盛公司之臨時管理人,應屬宜,爰依法選任曾何霞為百盛公司之臨時管理人。
四、依公司法第208條之1第1項、非訟事件法第183條、第21條第1項前段、第24條第1項,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0  月  22  日
         民事第四庭  法 官 陳佳君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應
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0  月  23  日
                書記官 康閔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