附註:(元以下4 捨5 入)
一、本院110年度勞訴字第130號請求確認僱傭關係存在等事件之第一審裁判費為18,127元。
㈠
訴之聲明第1項「確認原告與被告間之僱傭關係存在」之訴訟標的價額為1,689,360元。
⒈依勞動事件法第11條規定計算。
⒉本件僱傭關係存續期間以5年計,則應以原告1年薪資總和之5倍計算其訴訟標的價額,而原告主張其每月薪資為26,500元及勞工退休金1,656元,5年之薪資總額為1,689,360元。
【計算式:(月薪26,500元+勞工退休金1,656元)×12×5=1,689,360元】
㈡訴之聲明第2項「被告應給付原告30,879元,及自
起訴狀繕本送達被告之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應含法定遲延利息。」之訴訟標的價額為30,879元。
㈢訴之聲明第3項「被告應自民國109年9月25日起至原告復職日止,按月於次月10日給付原告薪資26,500元,暨自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應含法定遲延利息。」。
㈣訴之聲明第4項「被告應自民國109年9月25日起至原告復職日止,按月提繳1,656元至原告設在勞動部勞工保險局之勞工退休金個人專戶。」。
㈤
訴之聲明第3、4項請求部分,經核與第1項聲明互相競合,且訴訟標的價額包含於第1項聲明內,依首揭規定,僅擇其一定之,不併算其價額。 ㈥綜上,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1,720,239元(計算式:1,689,360+30,879=1,720,23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