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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書系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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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 113 年度司促字第 10344 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
民國 113 年 04 月 22 日
裁判案由:
支付命令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13年度司促字第10344號
債  權  人  新北市土城區農會

法定代理人  林義隆 
非訟代理人  廖采宸 
債  務  人  兆鋒室內裝修工程有限公司



兼法定代理 
人          陳昌宏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新臺幣(下同)壹拾玖萬玖仟貳佰柒拾玖元,及自民國一百一十三年一月十六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2.72計算之利息,暨自民國一百一十三年二月十七日起至清償日止,其逾期在六個月以內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十,逾期超過六個月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二十計算之違約金,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債權人聲請狀所載。
三、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所示之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4     月    22    日
                  民事第八庭司法事務官 蔡松儒

附註:事後遞狀應註明案號及股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