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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 113 年度司促字第 1058 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
民國 113 年 02 月 07 日
裁判案由:
支付命令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13年度司促字第1058號
債  權  人  安泰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俞宇琦 



債  務  人  汪宸鋒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新臺幣(下同)參拾貳萬陸仟貳佰伍拾元,及如附表所示之利息、違約金,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債權人聲請所載
三、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所示之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2     月    7     日
                  民事第八庭司法事務官 吳宛珊


附表
113年度司促字第1058號
利息:
本金序號
本金 
相關債務人
利息起算日
利息截止日
利息計算方式
 001
新臺幣
326,250元
汪宸鋒
自民國107年6月1日起
至清償日止
年息10.69%
違約金:
本金序號
本金 
相關債務人
違約金起算日
違約金截止日
違約金計算方式
 001
新臺幣
326,250元
汪宸鋒
自民國107年
7月2日起
至民國108年
1月1日止
年息1.069%
自民國108年
1月2日起
至民國108年
4月1日止
年息2.138%     

附註:事後遞狀應註明案號及股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