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3年度司促字第107號
債 權 人 楓林社區管理委員會
債 務 人 張素霞
一、
債務人應向
債權人給付新臺幣(下同)壹拾捌萬參仟玖佰陸拾肆元,及自民國一百一十二年十二月二十六日起至清償日止,
按年息百分之八計算之利息,並賠償
督促程序費用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
不變期間內,向本院
司法事務官提出
異議。
二、按支付命令之
聲請,依聲請之意旨認債權人之
一部請求為無理由者,法院應以
裁定駁回之,民事訴訟法第513條第1項定有明文。
本件債權人聲請對債務人發給支付命令,
經查債權人所提出之
存證信函定有收文後7日內請求債務人給付社區公共基金,該存證信函於民國112年12月18日始送達於債務人,除未屆收文後7日之利息債權人無
請求權外,其餘聲請
核無不合,核發支付命令。如債權人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並繳納
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
三、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所示之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
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2 月 20 日
民事第八庭司法事務官 湯政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