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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 113 年度司促字第 107 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
民國 113 年 02 月 20 日
裁判案由:
支付命令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13年度司促字第107號
債  權  人  楓林社區管理委員會

法定代理人  高耀偵 
債  務  人  張素霞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新臺幣(下同)壹拾捌萬參仟玖佰陸拾肆元,及自民國一百一十二年十二月二十六日起至清償日止,年息百分之八計算之利息,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債權人上開範圍之請求駁回
二、按支付命令之聲請,依聲請之意旨認債權人之一部請求為無理由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民事訴訟法第513條第1項定有明文。本件債權人聲請對債務人發給支付命令,經查債權人所提出之存證信函定有收文後7日內請求債務人給付社區公共基金,該存證信函於民國112年12月18日始送達於債務人,除未屆收文後7日之利息債權人無請求權外,其餘聲請核無不合,核發支付命令。如債權人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並繳納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
三、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所示之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2     月    20    日
                  民事第八庭司法事務官  湯政嫻

附註:事後遞狀應註明案號及股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