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3年度司促字第10764號
債 權 人 華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一、
債務人應於管理被
繼承人羅玉杏之遺產範圍內向
債權人給付新臺幣(下同)壹拾萬元,及自民國(下同)一百一十一年一月一日起至一百一十一年六月二十一日止,
按年息百分之一點八四五計算之利息;及自一百一十一年六月二十二日起至一百一十一年九月二十七日止,
按年息百分之一點九七計算之利息;及自一百一十一年九月二十八日起至一百一十一年十二月二十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二點零九五計算之利息;及自一百一十一年十二月二十一日起至一百一十二年三月二十八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二點二二計算之利息;及自一百一十二年三月二十九日起至一百一十三年三月二十七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二點三四五計算之利息;及自一百一十三年三月二十八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二點四七計算之利息,
暨自一百一十一年二月一日起至清償日止,其逾期在六個月以內者,按
上開利率百分之十,逾期超過六個月部分,按上開利率百分之二十計算之
違約金,每次違約狀態最高連續收取期數為九期,並賠償
督促程序費用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
不變期間內,向本院
司法事務官提出
異議。
三、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所示之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
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6 月 20 日
民事第八庭司法事務官 吳宛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