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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書系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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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 113 年度司促字第 10764 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
民國 113 年 06 月 20 日
裁判案由:
支付命令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13年度司促字第10764號
債  權  人  華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黃俊智 
訟代理人  洪衣婷 
債  務  人  劉添錫律師即羅玉杏之遺產管理人



一、債務人應於管理被繼承人羅玉杏之遺產範圍內向債權人給付新臺幣(下同)壹拾萬元,及自民國(下同)一百一十一年一月一日起至一百一十一年六月二十一日止,年息百分之一點八四五計算之利息;及自一百一十一年六月二十二日起至一百一十一年九月二十七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一點九七計算之利息;及自一百一十一年九月二十八日起至一百一十一年十二月二十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二點零九五計算之利息;及自一百一十一年十二月二十一日起至一百一十二年三月二十八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二點二二計算之利息;及自一百一十二年三月二十九日起至一百一十三年三月二十七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二點三四五計算之利息;及自一百一十三年三月二十八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二點四七計算之利息,自一百一十一年二月一日起至清償日止,其逾期在六個月以內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十,逾期超過六個月部分,按上開利率百分之二十計算之違約金,每次違約狀態最高連續收取期數為九期,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債權人聲請所載
三、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所示之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6     月    20    日
                  民事第八庭司法事務官 吳宛珊

附註:事後遞狀應註明案號及股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