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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 113 年度司促字第 11591 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
民國 113 年 06 月 28 日
裁判案由:
支付命令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司促字第11591號
債  權  人  彭思萍 

以上債權人債務人漢榮環保企業有限公司間支付命令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聲請駁回
    理  由
一、聲請支付命令應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9但書第1款規定繳納裁判費,此為必須具備之程式。
二、本件債權人未據繳納裁判費,經本院於民國113年5月8日通知命於10日內補正,於民國113年5月23日將通知送達於債權人,有送達證書在卷可證
三、債權人逾期未補正,其聲請難認為合法,應予駁回。
四、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第6款、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五、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並繳納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6   月  28  日
                  民事第八庭司法事務官 湯政嫻

附註:事後遞狀應註明案號及股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