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3年度司促字第12730號
債 權 人 順華交通股份有限公司
以上
債權人
聲請對
債務人黃信富即元方軒商行發
支付命令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理 由
一、
按支付命令之聲請,專屬債務人為被告時,依民事訴訟法第1條、第2條、第6條或第20條規定有管轄權之法院管轄,民事訴訟法第510條定有明文。二、
本件債權人對債務人黃信富即元方軒商行聲請發支付命令,而元方軒商行為
獨資商號,又獨資商號以出資個人之住所認定支付命令之專屬管轄,查債務人黃信富
住所設於臺北市萬華區,
非屬本院之轄區,依同法第510條規定本院無管轄權,債權人聲請本院對債務人發支付命令,
核與前揭專屬管轄之規定未合,其聲請自非
適法,應予駁回。
四、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
司法事務官提出
異議,並繳納
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5 月 13 日
民事第八庭司法事務官 湯政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