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3年度司促字第13454號
債 權 人 彰化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債 務 人 銘得利食品有限公司
兼法定代理
人 李仁廷
邱惠敏即邱明文之繼承人
邱奕銘即邱明文之繼承人
高奕加即邱明文之繼承人
高佩珊即邱明文之繼承人
一、
債務人應向
債權人
連帶給付新臺幣(下同)肆佰捌拾伍萬元,及如
聲請狀附表所示之利息、
違約金,並賠償
督促程序費用伍佰元(其中債務人邱佳霖即邱明文之繼承人、邱靜宜即邱明文之繼承人、邱惠敏即邱明文之繼承人、邱奕銘即邱明文之繼承人、高奕加即邱明文之繼承人、高佩珊即邱明文之繼承人,應於繼承自被繼承人邱明文之遺產範圍內負連帶清償責任),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
不變期間內,向本院
司法事務官提出
異議。
三、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所示之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
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5 月 20 日
民事第八庭司法事務官 蔡松儒