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至主要內容
:::

分享網址:
若您有連結此資料內容之需求,請直接複製下述網址

請選取上方網址後,按 Ctrl+C 或按滑鼠右鍵選取複製,即可複製網址。

裁判字號: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 113 年度司促字第 13458 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
民國 113 年 07 月 11 日
裁判案由:
支付命令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司促字第13458號
債  權  人  台灣新光保全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洪國超 



以上債權人聲請債務人黃玥玫即躍昇文理技藝短期補習班發支付命令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聲請駁回
聲請費用由債權人負擔。
    理  由
一、支付命令之聲請,不合於民事訴訟法第508條至第511條之規定,或依聲請之意旨認債權人之請求為無理由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就請求之一部不得發支付命令者,應就該部分之聲請駁回,民事訴訟法第513條第1項定有明文。
二、本件債權人聲請對債務人發支付命令,並主張債務人黃玥玫以躍昇文理技藝短期補習班(下稱躍昇補習班)名義於民國(下同)111年8月31日與債權人訂定保全服務契約,尚積欠服務費及違約金未給付等語。經查,躍昇補習班係由債務人黃玥玫獨資經營,該補習班於112年8月29日申請變更負責人,經新北市政府教育局核准在案,原躍昇補習班之獨資商號自核准變更之日起業已不復存在,此有新北市政府教育局113年6月7日新北教社字第1131076562號函在卷可稽,又債務人黃玥玫住所設於臺北市內湖區,屬本院之轄區,債權人向本院聲請自非法,應予駁回。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四、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並繳納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7   月  11  日
                  民事第八庭司法事務官 湯政嫻

附註:事後遞狀應註明案號及股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