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3年度司促字第13458號
以上
債權人聲請對
債務人黃玥玫即躍昇文理技藝短期補習班發
支付命令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聲請費用由債權人負擔。
理 由
一、
按支付命令之聲請,不合於民事訴訟法第508條至第511條之規定,或依聲請之意旨認債權人之請求為無理由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就請求之一部不得發支付命令者,應就該部分之聲請駁回,民事訴訟法第513條第1項定有明文。
二、
本件債權人聲請對債務人發支付命令,並主張債務人黃玥玫以躍昇文理技藝短期補習班(下稱躍昇補習班)名義於民國(下同)111年8月31日與債權人訂定保全服務契約,尚積欠服務費及
違約金未給付等語。
經查,躍昇補習班係由債務人黃玥玫獨資經營,該補習班於112年8月29日申請變更負責人,經新北市政府教育局核准在案,原躍昇補習班之
獨資商號自核准變更之日起業已不復存在,此有新北市政府教育局113年6月7日新北教社字第1131076562號函在卷
可稽,又債務人黃玥玫
住所設於臺北市內湖區,
非屬本院之轄區,債權人向本院聲請自非
適法,應予駁回。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四、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
司法事務官提出
異議,並繳納
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7 月 11 日
民事第八庭司法事務官 湯政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