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3年度司促字第13672號
債 權 人 上海商業儲蓄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債 務 人 玄成科技有限公司
兼法定代理
人 柯志勲
債 務 人 林亞葶
一、
債務人應向
債權人
連帶給付(一)新臺幣(下同)伍拾壹萬捌仟柒佰零陸元,及自民國一百一十三年二月二十三日起至清償日止,
按年息百分之4.135計算之利息,
暨自民國一百一十三年三月二十四日起至清償日止,其逾期在六個月以內者,按
上開利率百分之十,逾期超過六個月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二十計算之
違約金,每次違約狀態最高連續收取期數為九期;(二)肆萬陸仟壹佰捌拾柒元,及自民國一百一十三年三月二十三日起至清償日止,
按年息百分之4.135計算之利息,暨自民國一百一十三年四月二十四日起至清償日止,其逾期在六個月以內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十,逾期超過六個月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二十計算之違約金,每次違約狀態最高連續收取期數為九期,並賠償
督促程序費用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
不變期間內,向本院
司法事務官提出
異議。
三、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所示之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
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6 月 3 日
民事第八庭司法事務官 蔡松儒